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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金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定,因为股权经济价值是一个变量,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差而变化,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股权评估时,应由企业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

  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差,是转让股权正确变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实际作价的高低,要通过科学的测定予以确定。

  此外,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执行中,币值及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变价的要素,因为币值及汇率的上下浮动,对股权的变价有直接的影响。

  3、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的盈亏而增贬,股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盈利的已享受分红的权利,亏损的应承担亏损责任。从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转让方获取红利,其股权的实际价值高于原出资额;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把原出资额全部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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