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西宁律师跨省代理的一起罕见的股东权纠纷案,在四川省德阳市宣告审结。2001年,四川省德阳市氮肥厂实行企业改制,该厂三百多名职工与厂改制领导小组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职工)自愿将自己的全部安置资产作为股份投入甲方新企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甲方新企业股东。乙方(职工)应按《公司法》和新企业章程所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2002年5月31日,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2003年4月,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三百多名职工股东签发了《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但是,南塔化工有限公司却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将职工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载明于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也未将职工股东的姓名、出资额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职工股东从未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将职工股东的出资象分赃一样分别记载给其他35名大股东,并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行使职工股东依法应当拥有的股东权利,构成了对职工股东法定权利的非法剥夺和肆意侵犯。几年来,全厂职工为此持续的与公司及市政府进行反复交涉,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最后发展到一度出现停工停产,事态非常复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该厂职工向全国律师寻求帮助,并最终聘请西安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理此案,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