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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03年11月,被告董某将其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份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董某在转让时称,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虚假出资,实际上公司无任何资产,亦无任何负债。股权转让后,我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某公司非法借用了300万元及从北京某建材公司借款20万元。2003年9月及12月,某公司及北京某建材公司均就上述债务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了诉讼。我找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董某,要求其和其他原股东承担责任,但其拒绝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董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董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转让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况且原告李某已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李某与我之间的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已经自然终止,李某无权就股权转让协议再提起认定是否有效的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董某与原告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因其未向原告李某说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被告董某对债务的隐瞒足以对股权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故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因法庭依法向原告李某释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后,其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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