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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是该类案件中的大头儿,且大多具有快、大、活的特点。快,即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时间间隔短,金融机构刚出具验资证明,行为人即将资金从公司账户抽出;大,即涉案金额大,行为人已不满足于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小打小闹,数字游戏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元;活,即掩盖抽资行为的账务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又有企业外部的因素。  自身因素包括:  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的缺失。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到金融机构贷款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资质定级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名称冠“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也要看资本金数额,资本金的数目大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一方面垂涎于这些好处,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或基于自身实力不足,于是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  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尽管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有效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家庭式企业广泛存在等原因,使得很多企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工具。  外部因素包括:  一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受到一定制约。目前工商机关据以查处抽资行为的《公司法》相关法条及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均没有明确说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这就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广大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加之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到金融机构对涉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影响了对案件准确定性。  二是违法操作所需资金获得便捷。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得款项很容易完成。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行为人提供资金便利;更有专门的注册代理机构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企业违法操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是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一是建立企业实力评价体系。以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为载体,按照现有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企业资产、负债的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形成一个包括注册资本数额、资产负债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积极探索案件查办技巧。首先是寻找突破口,针对此类案件发案快的特点,执法人员应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结合到企业巡查查看验资后的银行对账单,一旦发现验资后有大额资金流出的企业,要及时展开进一步调查。这样,既免去了大量查阅审计报告、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的繁琐,又可以抢在企业利用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之前行动。其次,确定调查重点。尽管抽资形式多样,但实质都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由于抽资企业大多采取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资金流入公司前及流出公司后的过程调查就成为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是追究协助实施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对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者明确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蔓延。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章明确协助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建立公司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针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借口股东借款以逃避抽资责任的实际,登记机关可尝试建立公司股东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在公司出借给股东的资金数额达到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借款的资料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者,视同股东抽逃出资。  五是加强审计行业管理。针对一些审计单位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实际,工商机关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审计行业管理,使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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