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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8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姚媛媛。2000年4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姚昇达。2003年10月19日,双方又生育一子名姚昇冠。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号房屋一套、云A·M9341本田时韵车一辆、贵A·36270本田思域车一辆;姚*持有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份,周*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姚*持有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40%的股份;姚*持有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的股份,周*持有该公司19%的股份。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生活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与被告姚*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姚媛媛、婚生长子姚昇达由被告姚*抚养,婚生次子姚昇冠由原告周*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住宅一套归被告姚*所有,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室住宅一套归原告周*所有,各人所有房屋的债务由各人承担;现有本田时韵云A·M9341车一辆、本田思域贵A36270车一辆归被告姚*所有,由被告姚*一次性补偿原告周*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本调解书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5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 元,2006年6月1日前支付25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07年6月1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自愿将其在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被告姚*所有,原告周*不再承受上述两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原告周*自愿放弃被告姚*在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中的权益。

  五、现有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原告周*、被告姚*双方各自享有的债权及应承担的债务由各人承受。

  六、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姚*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周*。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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