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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x室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xxxx,xx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贰个。 1甲方:张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北外村2组 2乙方:周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石台街87号附107号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 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 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 解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张xx 出资人民币xx万元 占注册资金xx% 货币资金刘xx 出资人民币xx万元 占注册资金xx% 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 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 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 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股东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 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 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 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 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 随时解聘。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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