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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以享有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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